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这个冗长乏味的名字背后,颇具吊诡地同时隐藏了变革的冲动和刻板的匠气。意见稿甫一公布,便引起争论无数,主要集中在“婚前购房的产权归属”、“第三者权益保护”、“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之上。在房价高企和物欲横流的时代,这份司法解释的意见稿仿佛一个楔子,不动声色地钉入到恋人、夫妻、甚至双方各自家庭之间,颇有“二桃杀三士”的古风。

讨论这样一个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是有风险的,因为它可能只是惊鸿一瞥,正式出台时将会面目全非。话语可能速朽,但它面对的问题却是亘久的。浸润在“五四”的思想遗产中,“保卫家庭”的讨论或许已经显得老套,甚至反动。然而它的核心问题却始终未变:如何在个人、家庭、国家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使得三者彼此既能相对独立,又具有坚韧的黏合度?

在这一背景之下,强世功敏锐地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自2000年以来,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采取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不断以立法者的姿态积极介入到婚姻纠纷的审判活动中。他警告说,市场经济中弱肉强食逻辑被法院引入到婚姻家庭中,可能会摧毁家庭本身。吴飞则质疑这一司法解释意见稿放弃了应有的价值追求,完全丧失了任何理念,导致婚姻生活越来越变成冷冰冰的契约。赵晓力更加言辞激烈地抨击称,意见稿的实质无非是把2001年开始侵入家庭的资本意识形态,进一步引入到家庭房产领域,并引用马克思的话称,这种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正在被撕下,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

温情的面纱,撕,还是不撕?

尽管总体上持批判态度,但顾骏仍抱有一份同情的理解。他提醒我们注意,这层面纱不劳国家动手,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通过个人自主行为为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只是加以认可而已。真正的主导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功利目的。这种自利逻辑同社会生活的真实逻辑相错位,在转嫁矛盾过程中激化了冲突,并导致婚姻的不稳定。作为真正参与到司法解释起草的专业人士,马忆南则以中正平和的论述说明,尽管遭受质疑,但婚姻家庭法中的个人自由始终是一个渐趋彰显的态势。与此同时,即便在民主制度中,婚姻家庭法也都带有公法特点,重视国家和社会公权力的干预。国家介入私人生活,并非没有正当理据,但必须防止界定不当导致的过度干预。

迄今为止,这种讨论仍然是不平衡的。社会话语几乎一面倒地痛斥该意见稿如何背离生活逻辑,而很少有人敢于理直气壮地支持婚姻关系的产权化和货币化。然而,辩论的对手不可见,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而辩论的真正对手也许正是我们自己,或者毋宁说是我们每个人内心中深刻隐藏的自利冲动,只不过被这个时代无所不在的市场逻辑激发了出来。在此意义上,“保卫家庭”的老套话题之所以能够超越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乃是它能够引导我们反观自省,体察人性之中的幽暗之处。司法解释只不过是一个杠杆,它所撬动的,仍然是我们躁动不安的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