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新先生的《法官独立的政治含义》是一篇从制度主义视角审视中国司法制度的力作,对中国法院做出极具洞察力的制度分析。本着吹毛求疵的精神,本文通过重新解构这一博弈均衡的方式,考察王亚新先生在论证这种“脆弱的动态平衡”的过程中所缺失的视角,以及这些缺失对“均衡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以此为据,展望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改革。

文中所谓脆弱的动态平衡,实际上是指自利的行为者,特别是法院与法官,在“司法行政化”与“司法地方化”之间所做的一种权衡:具有“紧凑型结构”、以科层制运作的中国法院可以“钝化”乃至“消解”来自外部的干涉。也就是说,这两个同时但不同向的背离“审判独立”原则的问题实际上促进了动态均衡的构建。回顾十八大以来的各项改革措施,尤其是四中全会《决定》明确的“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等制度,新一轮司法改革实际上仍遵循这一路径:以强化法院系统来抵消地方党政对法院审判的不当影响。

那么,这一均衡产生了怎样的后果,为什么新一轮司法改革要以“高规格”的方式打破既有的均衡,推行进一步改革。对第一个问题,王亚新先生并没有过多讨论。我们大致可以将这种权力主体之间“博弈缠绕与相互塑造”的结果推测为个案的相对公平(或不公),司法权较于行政权的有限扩张,以及贯穿整个博弈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民众而言。对第二个问题,王亚新先生作出了这样的推断: 改变这种均衡的动力来源于“决策层不再一般的为司法机关分担责任的政治决断”。(第35页) 这与学界、实务界历来所持的观点——法院其实是现行体制的替罪羊——构成了鲜明的冲突。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冲突,是因为王亚新先生在建构这种复杂博弈过程时,忽略了影响法院改革的两个基本维度:中央与地方的纵向维度,以及部门之间的横向维度。

第一,在本文的讨论中,王亚新先生较少明确区分中央与地方。特别是在司法改革的动力的探讨中,要回答究竟谁是责任分担机制的最后承受者这个问题,恐怕首先应区分中央层级与地方层级。应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地方法院与地方党政的博弈中,是地方法院不当的承受了某些事件的后果。如果我们将这种公权力之间的博弈均衡视作对社会正义理念、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当侵犯与救济不力(在这种均衡中,只能从总体上产生个案的相对公平,仍有大量不公的现象出现),那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中央的决策层。只有区分中央与地方,理解中央与地方在偏好上的差异,我们才能理解为何本轮司法改革是由中央决策层以前所未有的“高规格”来推动。

第二,本文对法院改革、特别是法院外部司法环境的探讨,主要围绕法院与(地方)党政、人大等机关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院作为政法系统的组成成员,其改革还同时受制于政法系统内部的互动与博弈这一组织逻辑。从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来看,以21世纪初为界,中国的司法改革在中央部署下,经历了一个从部门主导到政法委主导的转向。早期的诸多改革措施,如文中探讨的民事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等,主要是由最高法牵头启动并实施的;在2003年前后,主要由中央政法委主导司法改革。特别是在2008年中央政法委提出“司法职权再分配”的改革目标后,法院在政法系统内部的职权配置受到了较大牵制,与此同时,检察改革达到了历史高点。仅仅考察法院与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互动,而忽略过去十年里,法院在政法系统内部的“折冲樽俎”,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误读法院改革的历史、现状与前景。

第三,中国改革的整体逻辑与法院改革的契机。理解法院改革,必须理解中国三十年改革的共通性与一贯性,特别是改革的制度逻辑。在笔者看来,这种逻辑首先是制度上的碎片化以及由此催生的部门利益问题。中国改革始自1970年代末对十年浩劫的反思,始自中央与地方对经济管理权限的初步划分,中国改革以向地方“放权”起步。然则初期改革所蕴发的地方恣意,乃至“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制”等现象迫使中央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调整,特别是建构与加强多角度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人大、法院、审计、纪检、媒体、民众一时风云际会,各领风骚三五年。虽然不同时期中央的主推点不同,但其中的制度逻辑不变:在强调结合体制内外的监督制度的同时,主推体制内部门的相互监督;随着改革的进程,这种体制内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复杂化、碎片化,形成交叉纵横的态势,也孕育了复杂的部门利益与部门分化。王亚新先生文中所描述的法院系统内外各因素的角力,特别是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地方化的消解与钝化,正是法院在这一套高度碎片化的监督体系中发挥作用的表现,但也只是这套体系的冰山一角。

这套高度碎片化的监督体制的运作面临着两个基本挑战,一是出自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改革的绑架,改革陷入转型陷阱,这一点在学界讨论已久。另一点,则是这套交叉嵌套的体制运作的高成本问题。这种高成本不仅限于运作中的经济成本,也包含地方、部门利益相互协商过程中所产生的不确定性。过去三十年的改革以我国经济大幅持续增长为背景,而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前提下,不计成本的监督体制难以维系。未来的监督模式依然要倾向于常态化、低成本的运作,而这正是依法治国的优势所在。众所周知,法院的运作有赖于事前明示的规则,有赖于在公开论坛中(法庭)控辩双方基于理性的辩论,以及法官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基础上所做的判断。换言之,运作良好的法院是一套建立在公开公正基础上的监督机制,可以大幅降低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打破改革前期地方法院自身构建出的高不确定性的“动态平衡”。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依法治国需要简化错综复杂的权力监督机制,使我们的改革在经济放缓的前提下仍能稳步推进,依个人浅见,这才是依法治国推行的奥义所在,法院改革真正的利好。

                        —— 清华大学政治学系  于晓虹